冷冻受精卵属不属于遗产
其实讲真的,这种问题我也是第一次见实到,遗产都知道怎么回事儿,无非就是人死了以后给后代和配偶留下的房子车子票子呗,但是我也很好奇,冷冻过后的受精卵你要留给谁继承啊大兄弟!不晓得不晓得,当然我也只是单纯的给吐槽一下一个问题,关于答案还是得诚实告诉大家!
冻卵不属于遗产
受精卵实际上是处于人格利益和物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东西。他本身是不是物?是物,但是这个物是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人的,在这种情况就不能当做是物了。所以,如何定义受精卵,答主认为得看受精卵现实使用情况。比如,医院承诺,我们帮助老人保管受精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是当时)没有代孕可能,那么受精卵作为一个有价值的物,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必然是物,也可以继承。但是,如果死者父母铁了心要取走受精卵(受精卵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你拿走了,就相当于不在把受精卵置于不能转化为物的状态),答主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人格权不可能,因为人已经死了,无人可行权,但是这种实际上的人格利益还存在,这种人格利益答主认为是死者的生育利益,死亡后,就应当认定为死者利益的延伸),死者死亡后,不再能当做生前合法财产(继承的财产只能是主体生前合法财产),这个道理也说的通。
毕竟,斯人已逝,天伦之乐不在。但是,拿了受精卵究竟想做什么,仅仅当成纪念品可能就真的想多了。
胚胎是指在母体内初期发育的动物体。受精卵在子宫发育前8周为胚胎。
显然,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就它现在的形态来讲,它似乎只能被当作物。所以这里牵扯到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性质的认定问题。如果从静止的观点看问题,那么就这一时刻来说,冷冻胚胎只是物而已。但牵扯到人的时候,绝不能用简单的哲学观点来考虑问题。
关于冻卵的法律法规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庭审焦点
双方老人
胚胎属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从法律和法理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医院
法律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这与人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法庭宣判
法院
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其实讲真的,这种问题我也是第一次见实到,遗产都知道怎么回事儿,无非就是人死了以后给后代和配偶留下的房子车子票子呗,但是我也很好奇,冷冻过后的受精卵你要留给谁继承啊大兄弟!不晓得不晓得,当然我也只是单纯的给吐槽一下一个问题,关于答案还是得诚实告诉大家!
冻卵不属于遗产

受精卵实际上是处于人格利益和物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东西。他本身是不是物?是物,但是这个物是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人的,在这种情况就不能当做是物了。所以,如何定义受精卵,答主认为得看受精卵现实使用情况。比如,医院承诺,我们帮助老人保管受精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是当时)没有代孕可能,那么受精卵作为一个有价值的物,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必然是物,也可以继承。但是,如果死者父母铁了心要取走受精卵(受精卵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你拿走了,就相当于不在把受精卵置于不能转化为物的状态),答主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人格权不可能,因为人已经死了,无人可行权,但是这种实际上的人格利益还存在,这种人格利益答主认为是死者的生育利益,死亡后,就应当认定为死者利益的延伸),死者死亡后,不再能当做生前合法财产(继承的财产只能是主体生前合法财产),这个道理也说的通。
毕竟,斯人已逝,天伦之乐不在。但是,拿了受精卵究竟想做什么,仅仅当成纪念品可能就真的想多了。
胚胎是指在母体内初期发育的动物体。受精卵在子宫发育前8周为胚胎。
显然,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就它现在的形态来讲,它似乎只能被当作物。所以这里牵扯到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性质的认定问题。如果从静止的观点看问题,那么就这一时刻来说,冷冻胚胎只是物而已。但牵扯到人的时候,绝不能用简单的哲学观点来考虑问题。
关于冻卵的法律法规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庭审焦点
双方老人
胚胎属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从法律和法理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医院
法律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这与人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法庭宣判
法院
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冷冻受精卵属不属于遗产
其实讲真的,这种问题我也是第一次见实到,遗产都知道怎么回事儿,无非就是人死了以后给后代和配偶留下的房子车子票子呗,但是我也很好奇,冷冻过后的受精卵你要留给谁继承啊大兄弟!不晓得不晓得,当然我也只是单纯的给吐槽一下一个问题,关于答案还是得诚实告诉大家!
冻卵不属于遗产
受精卵实际上是处于人格利益和物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东西。他本身是不是物?是物,但是这个物是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人的,在这种情况就不能当做是物了。所以,如何定义受精卵,答主认为得看受精卵现实使用情况。比如,医院承诺,我们帮助老人保管受精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是当时)没有代孕可能,那么受精卵作为一个有价值的物,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必然是物,也可以继承。但是,如果死者父母铁了心要取走受精卵(受精卵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你拿走了,就相当于不在把受精卵置于不能转化为物的状态),答主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人格权不可能,因为人已经死了,无人可行权,但是这种实际上的人格利益还存在,这种人格利益答主认为是死者的生育利益,死亡后,就应当认定为死者利益的延伸),死者死亡后,不再能当做生前合法财产(继承的财产只能是主体生前合法财产),这个道理也说的通。
毕竟,斯人已逝,天伦之乐不在。但是,拿了受精卵究竟想做什么,仅仅当成纪念品可能就真的想多了。
胚胎是指在母体内初期发育的动物体。受精卵在子宫发育前8周为胚胎。
显然,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就它现在的形态来讲,它似乎只能被当作物。所以这里牵扯到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性质的认定问题。如果从静止的观点看问题,那么就这一时刻来说,冷冻胚胎只是物而已。但牵扯到人的时候,绝不能用简单的哲学观点来考虑问题。
关于冻卵的法律法规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庭审焦点
双方老人
胚胎属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从法律和法理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医院
法律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这与人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法庭宣判
法院
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其实讲真的,这种问题我也是第一次见实到,遗产都知道怎么回事儿,无非就是人死了以后给后代和配偶留下的房子车子票子呗,但是我也很好奇,冷冻过后的受精卵你要留给谁继承啊大兄弟!不晓得不晓得,当然我也只是单纯的给吐槽一下一个问题,关于答案还是得诚实告诉大家!
冻卵不属于遗产

受精卵实际上是处于人格利益和物之间的一个特殊的东西。他本身是不是物?是物,但是这个物是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人的,在这种情况就不能当做是物了。所以,如何定义受精卵,答主认为得看受精卵现实使用情况。比如,医院承诺,我们帮助老人保管受精卵,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至少是当时)没有代孕可能,那么受精卵作为一个有价值的物,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必然是物,也可以继承。但是,如果死者父母铁了心要取走受精卵(受精卵需要一定的保存条件,你拿走了,就相当于不在把受精卵置于不能转化为物的状态),答主认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人格利益的延伸(人格权不可能,因为人已经死了,无人可行权,但是这种实际上的人格利益还存在,这种人格利益答主认为是死者的生育利益,死亡后,就应当认定为死者利益的延伸),死者死亡后,不再能当做生前合法财产(继承的财产只能是主体生前合法财产),这个道理也说的通。
毕竟,斯人已逝,天伦之乐不在。但是,拿了受精卵究竟想做什么,仅仅当成纪念品可能就真的想多了。
胚胎是指在母体内初期发育的动物体。受精卵在子宫发育前8周为胚胎。
显然,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就它现在的形态来讲,它似乎只能被当作物。所以这里牵扯到了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性质的认定问题。如果从静止的观点看问题,那么就这一时刻来说,冷冻胚胎只是物而已。但牵扯到人的时候,绝不能用简单的哲学观点来考虑问题。
关于冻卵的法律法规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
●庭审焦点
双方老人
胚胎属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从法律和法理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法理推断,胚胎可作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范畴。
医院
法律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这与人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法庭宣判
法院
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冷冻胚胎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夫妻二人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终审宣判,改判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