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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2019-11-29 15:24 4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新的定义,以适应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办法》增加了集体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税务机关制度建设的质量。《办法》明确规定,审查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行政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在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集体审查。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交集体审查。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加强使用公共律师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定义,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改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新的定义,以适应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办法》增加了集体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税务机关制度建设的质量。《办法》明确规定,审查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行政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在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集体审查。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交集体审查。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加强使用公共律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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