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在山西证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成功与山西证券、大同证券、李三期货、盛鑫期货、和合期货五家机构签署了小规模快速调整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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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经投资者和签约机构同意,投资服务中心可根据争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对价值1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争议提出调解建议。投资者同意的,签约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调解协议,并按照建议执行。
党委书记、投资服务中心主任郭文英在讲话中表示,小额快速调整是投资服务中心根据中国资本市场新形势,为快速解决小额纠纷而创建的新机制,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创新。该机制不仅具有广泛的实际需求,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则上,调解遵循“合法、专业、中立”的原则。然而,在程序上给予中小投资者应有的优惠,是资本市场人民性的具体表现。
郭文英进一步表示,投资服务中心将全面贯彻中国证监会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建立国家争议调解中心为契机,真正打造方便投资者维权的一站式服务中心。以方正科技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合作,继续深化和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小额快速调整机制的推广,逐步提高该机制的利用率,努力实现管辖权的全覆盖,与社会各界携手打造多元化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新格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证监局局长、党委书记孙春生对签约机构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提高地位,充分认识多元化结算机制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二是主动积极履行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首要责任。第三,要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小型调速机构的有效作用。
山西辖区五家证券期货公司加入小额快速调整机制,这是投资服务中心贯彻《意见》精神的又一重大成果。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为山西辖区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1月26日,在山西证监局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成功与山西证券、大同证券、李三期货、盛鑫期货、和合期货五家机构签署了小规模快速调整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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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经投资者和签约机构同意,投资服务中心可根据争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行业惯例,对价值1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争议提出调解建议。投资者同意的,签约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调解协议,并按照建议执行。
党委书记、投资服务中心主任郭文英在讲话中表示,小额快速调整是投资服务中心根据中国资本市场新形势,为快速解决小额纠纷而创建的新机制,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创新。该机制不仅具有广泛的实际需求,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则上,调解遵循“合法、专业、中立”的原则。然而,在程序上给予中小投资者应有的优惠,是资本市场人民性的具体表现。
郭文英进一步表示,投资服务中心将全面贯彻中国证监会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建立国家争议调解中心为契机,真正打造方便投资者维权的一站式服务中心。以方正科技案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合作,继续深化和完善诉讼调解对接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小额快速调整机制的推广,逐步提高该机制的利用率,努力实现管辖权的全覆盖,与社会各界携手打造多元化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新格局,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西证监局局长、党委书记孙春生对签约机构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提高地位,充分认识多元化结算机制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二是主动积极履行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首要责任。第三,要依法规范,充分发挥小型调速机构的有效作用。
山西辖区五家证券期货公司加入小额快速调整机制,这是投资服务中心贯彻《意见》精神的又一重大成果。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为山西辖区提供纠纷调解服务,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