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征求《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六章七十八篇文章。除一般规定和补充规定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收购、持股和退股各个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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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股权事务管理职责和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渗透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第四,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处罚等规定。
据报道,原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1号令)。信托公司作为参考机构,一直在此基础上管理大股东。
本次《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信托行业股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在信托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方面,取消了海外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股东所需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量化限制门槛要求。在金融产品持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金融产品,投资者不得是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和信托公司的要求,按照渗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双向验证。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机制等。
“本《暂行办法》更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现实,对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家中型信托公司的员工表示。
11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征求《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六章七十八篇文章。除一般规定和补充规定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收购、持股和退股各个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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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股权事务管理职责和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渗透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第四,明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处罚等规定。
据报道,原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8年第1号令)。信托公司作为参考机构,一直在此基础上管理大股东。
本次《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信托行业股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具体而言,在信托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方面,取消了海外金融机构成为信托公司股东所需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量化限制门槛要求。在金融产品持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金融产品,投资者不得是信托公司的大股东。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和信托公司的要求,按照渗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双向验证。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机制等。
“本《暂行办法》更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现实,对信托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家中型信托公司的员工表示。